有時候一個人偶然間做的一件事可以給后人留下不可磨滅的記憶。一千年前的賈公彥怎樣也不可能想到自己會被一千年后的后人認為是指紋識別技術的最早發(fā)現(xiàn)者。
對于大多數(shù)人來講,賈公彥這個名字都是相當陌生的,但如果我們對儒學,尤其是周禮感興趣,就會知道他完全稱得上是這個領域的一號人物。這位唐朝的儒生憑借其對周禮的研究,曾在唐高宗永徽年間做到過太常博士。這個官職在當時的品級不高,但其承擔的工作對于儒學界來看卻是非常重要而高尚的。他不僅要參與國子監(jiān)的經(jīng)學教學,還要參與對儒家經(jīng)典的注疏工作。賈公彥負責編撰的經(jīng)典注疏有兩本——《周禮義疏》和《儀禮義疏》,這兩本書現(xiàn)在都是研究周禮的重要參考文獻。
在《周禮·地官》當中,曾介紹過周代的一個官職“司市”,里面說到,這個職位的官員“以量度成賈而征價,以質(zhì)劑結(jié)信而止訟,以賈民禁偽而除詐,以刑罰禁虣而去盜”。什么意思呢?就是說,司市這種官員通過度量確定價格來招徠購買者,通過“質(zhì)劑”來結(jié)成買賣雙方的信任而避免訴訟,任用胥師、賈師等小吏來禁止假冒偽劣,用刑罰來禁止暴亂鏟除盜賊——從這個描述上,我們可以看出,“司市”這個職位十分類似于現(xiàn)在的市場監(jiān)管人員。在以上這段描述中,提到了一個詞叫“質(zhì)劑”。漢代的大儒鄭玄曾經(jīng)對此給出過注釋說:“質(zhì)劑謂兩書一扎,同而別之也,若今下手書”。從鄭玄的這個描述中,我們很容易看出,其實“質(zhì)劑”就是一種寫在簡牘上的契約文書,在交易達成時,買賣雙方將其一分為二,作為憑證。不過,鄭玄的這個注釋后面,又提出了一個“下手書”的概念,這個漢代的名詞到唐朝時已經(jīng)不被人熟悉了,因而賈公彥就要對這個注釋提供進一步的注疏。他在《周禮義疏》中寫道:“漢時下手書即今畫指券”,也就是說,漢朝的“下手書”其實就相當于唐朝的一種被稱為“畫指券”的契約文書——這種文書在博物館里很容易看到,它要求簽約的甲乙方及中間人都要把手指在紙張上平放,畫下食指上三條指節(jié),以此作為證明。
本來,賈公彥的這條注釋是十分平常,甚至不起眼的。但在很多年后,德國學者羅伯特·海因德爾(RobertHeindl)偶然看到了這一段文字,頓時大感興奮。他不僅將文字的內(nèi)容寫入了其在1927年出版的著作《指紋鑒定》,還盛贊賈公彥是世界上最早發(fā)現(xiàn)并闡述指紋性質(zhì)及其應用的人。于是,賈公彥這位古人就莫名其妙地多了一個身份——指紋識別第一人。不過,如果我們完整地了解以上這段故事,就知道賈公彥至多只能稱得上是對當時指紋應用的一個記錄者,哪怕是記錄了“下手書”的鄭玄,都要比賈公彥再早上好幾百年。而從實踐上看,很多出土文物都表明,我國人民利用指紋來作為契約憑信的歷史至少可以追溯到戰(zhàn)國,甚至有學者認為,歷史更為悠久的一些陶器上的指紋都是用指紋來識別身份的一種證據(jù)。
歐洲人對指紋的應用似乎要晚得多。相比于應用,歐洲人似乎更加集中于指紋本身的性質(zhì)。歷史文獻證明,早在羅馬時期,就有人對兇案現(xiàn)場殘留的指紋進行過觀察,并試圖用它來進行辦案。不過,受制于當時的科技條件,這個探究并沒有產(chǎn)生什么結(jié)果。到了17世紀,探尋指紋奧秘的人越來越多。例如,英國形態(tài)學家尼赫邁亞·克魯就在1684年的《哲學公報》上非常精確地描述了指紋的各種形狀。到19世紀初,以捷克生理學家揚·埃萬杰利斯塔·普爾基涅為代表的學者已經(jīng)開始嘗試對指紋進行分類。到了19世中期,人們已經(jīng)開始猜想,指紋這種生物信息對于人來講是獨特的、一致的,因此可以用這一性質(zhì)來輔助進行身份識別。其中的一個代表人物是英國人威廉·詹姆士·赫歇爾(WilliamJamesHershel)。他從年幼時就好奇指紋的性質(zhì),并不惜用化學試劑灼傷自己的手指來驗證了指紋重生前后形狀一致的事實。后來,他在印度殖民地充當公務員時,搜集了大量的指紋信息,由此發(fā)現(xiàn)了不同人的指紋各不相同這個事實,并將這一發(fā)現(xiàn)寫成了論文,發(fā)表在1880年的《自然》雜志上。幾乎與此同時,旅居日本的英國人亨利·福爾茨(HenryFaulds)也通過對大量人和猴子的觀察發(fā)現(xiàn)了同樣的事實,并同樣將成果發(fā)表在了《自然》雜志。1892年,弗朗西斯·高爾頓(FrancisGalton)——也就是達爾文的那位著名表弟用統(tǒng)計和數(shù)學方法證明了兩個人指紋完全相同的概率僅為640億分之一,換言之,指紋對于兩個不同的人來講,幾乎不可能一樣。
雖然歐洲人對于指紋識別的應用較慢,但在認清了指紋的科學性質(zhì)之后,他們迅速地把這些發(fā)現(xiàn)應用到了實踐。例如,赫歇爾、福爾茨都開始倡導在刑偵過程當中應用指紋作為識別身份的證據(jù),而赫歇爾則更是建議將指紋作為交易的憑信。
與赫歇爾、福爾茨相比,另一些人則要走得更遠——既然指紋可以被用來進行個體的身份識別,那么為什么不更進一步,用它來對更多的人進行管理呢?1908年,法國的眾議員雷維爾(Reville)就聯(lián)合在當時赫赫有名,人稱“刑事鑒證第一人”的阿爾封斯·貝斯蒂(AlphonseBertillon)提出了一個議案,建議政府對流浪漢采集指紋以及其他身體特征信息,建立“人體測量身份證”進行管理。經(jīng)過了四年論戰(zhàn)后,這一議案終于在1912年被通過。一個利用指紋等“生物密鑰”來進行身份識別和管理的時代被全面開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