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時代新風尚”欄目,帶您一起回顧那些熠熠生輝的“小案”,回味那些蘊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所弘揚的公平正義正能量。今天回顧的是“人臉識別第一案”,浙江大學法學院教授張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未來法治研究院副院長丁曉東對此進行了精彩點評。
2019年4月,郭兵與妻子向野生動物園購買雙人年卡,并留存相關(guān)個人身份信息、拍攝照片及錄入指紋。此后,野生動物園將入園系統(tǒng)從指紋識別升級為人臉識別,并告知包括郭兵在內(nèi)的年卡消費者“未注冊人臉識別的用戶將無法正常入園”,訴訟因此發(fā)生。近年來,人臉識別被濫用事件不時觸動公眾敏感神經(jīng),通過更完善立法予以更嚴格規(guī)范的呼聲日益強烈。在這樣的大背景下,本案于2019年秋季立案,持續(xù)引發(fā)社會關(guān)注。如今,歷時一年半,終塵埃落定。從結(jié)果看,有欣喜,也有些許遺憾。
杭州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郭兵在知悉野生動物世界指紋識別店堂告示內(nèi)容的情況下,自主作出辦理年卡的決定并提供相關(guān)個人信息,該店堂告示對雙方均具約束力,且不符合格式條款無效的法定情形;而人臉識別店堂告示并非雙方的合同條款,對郭兵不發(fā)生效力。野生動物世界為游客游覽提供了不同入園方式的選擇,郭兵知情同意后辦理指紋年卡,其選擇權(quán)未受到侵害。野生動物世界亦不存在欺詐行為。但野生動物世界單方變更入園方式構(gòu)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一審法院判決野生動物世界賠償郭兵合同利益損失678元、交通費360元均屬適當。野生動物世界欲將其已收集的照片激活處理為人臉識別信息,超出事前收集目的,違反了正當性原則,故應當刪除郭兵辦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nèi)的面部特征信息。鑒于野生動物世界停止使用指紋識別閘機,致使原約定的入園服務方式無法實現(xiàn),亦應當刪除郭兵的指紋識別信息。據(jù)此,二審在原判決的基礎(chǔ)上增判野生動物世界刪除郭兵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指紋識別信息。
國內(nèi)“人臉識別第一案”主訴人郭兵就是這樣的少數(shù)派。2019年10月,他將強制游客刷臉的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告上法庭。該案被視為國內(nèi)消費者起訴商家的“人臉識別第一案”,郭兵因此成為輿論的焦點。然而鮮有人知的是,該案仍在審理時,他與其他人臉識別濫用的“死磕”又開始了。2020年8月,郭兵所在的杭州市錢塘區(qū)白楊街道某社區(qū)業(yè)主群中彈出一條消息,要求業(yè)主帶上身份證去物業(yè)錄入個人信息,以盡快使用小區(qū)門口的人臉識別系統(tǒng)。
今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確立了對個人信息權(quán)益的保護,規(guī)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 。法院要求野生動物園刪除郭兵的面部特征信息和指紋識別信息,意味著在法院看來,就實現(xiàn)入園管理而言,野生動物園收集這些信息是不必要的。雖然這是針對個案當事人作出的認定,但對于同類行為會有一定規(guī)范和司法指引效果;對于有意圖收集非必要個人信息的機構(gòu),也是一種警示。欣喜之外,也有些許遺憾。有媒體報道,二審宣判后,郭兵對于判決表達了一定程度的失望。他認為,“未注冊人臉識別的用戶將無法正常入園”條款是一個“霸王條款”,但兩審法院均未應其請求對該條款進行審查。
享受科技帶來的便利,又憧憬著田園生活;交出更多的個人信息,卻又擔心異化——現(xiàn)代人的困境在郭兵訴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體現(xiàn)得淋漓盡致。困境背后價值衡量上的微妙,使司法者不僅要“帶著鐐銬跳舞”,在法律框架內(nèi)作出裁斷,還需要敏銳感受時代的律動、輿論的洶涌,通過裁判參與未來社會的建構(gòu)?!秱€人信息保護法》尚在醞釀中,個人信息處理所奉行的“合法、正當、必要”原則正確而模糊,進一步加劇了司法裁判的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