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微信公眾賬號作者提出騰訊在公眾賬號協(xié)議中存在“霸王條款”,質疑為何自己微信作品的版權卻歸騰訊所有。由此再次引出,類似由用戶生成的內容,其知識產權究竟歸屬何方的“老”話題。
微信條款定義模糊
上周,微信公眾賬號“道哥的黑板報”的作者吳翰清在其微博上稱:“我沒看錯吧,微信公眾號還有這種霸王條款?‘騰訊在本服務中提供的內容(包括 但不限于網頁、文字、圖片、音頻、視頻、圖表等)的知識產權均歸騰訊所有,但騰訊用戶在使用本服務前對自己發(fā)布的內容已合法取得知識產權的除外。’” 對于這條協(xié)議,他表示很不解:“這是否就意味著我寫的作品知識產權最終都是歸屬騰訊所有?我還一直天真地以為我每天辛苦寫的東西是我自己的!”
記者隨后查閱了《微信公眾平臺服務協(xié)議》,在“知識產權聲明”部分,的確寫有上述內容。對于“騰訊在服務中提供的內容”應當如何界定?用戶發(fā)布 的內容是否包含在騰訊提供的服務中?在條款中都沒有做出明顯的解釋。對此,記者聯(lián)系了騰訊相關負責人,對方給出的解釋是:條款中主要針對騰訊作為平臺提供 內容的知識產權聲明,對于用戶依法擁有知識產權的內容,騰訊保護其合法權利。但這樣的解釋仍讓人云里霧里。
新浪微博的版權歸用戶所有
事實上,類似媒體性質網站對于知識產權的界定在國外早就引起了討論。此前, Facebook提出的“用戶在Facebook注冊后,F(xiàn)acebook對上傳的資料擁有永久許可授權,即使用戶刪除賬號”的條款就引起了用戶強烈不 滿,F(xiàn)acebook隨即就將條款改為“用戶刪除賬號后,即終止授權。”并強調,在Facebook發(fā)布的任何內容和信息的所有權屬于用戶本人。
在國內,用戶在新浪微博所發(fā)內容的版權曾一度引起爭議,作家六六甚至因為某雜志在未告知的情況下引用其微博內容,而將后者告上法庭。而現(xiàn)在,對于微博內容的版權歸誰所有的問題已形成共識。“版權歸原創(chuàng)這條微博的人所有”,知識產權律師游云庭說道。
網易的條款表述也比較清晰,在《網易通行證服務條款》中就明確表明,“在網易通行證所含服務中,用戶可能需要通過上傳、發(fā)布等各種方式向網易公司提供內容。在此情況下,用戶仍然享有此等內容的完整知識產權。”
服務條款不合理即無效
知識產權領域人士認為,類似由網站提供的服務條款,由于是由網站一方事先擬定,不存在雙方事先的溝通協(xié)商,因此從性質上就是“格式合同”。根據(jù) “格式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一旦發(fā)現(xiàn)其中的條款與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相沖突,就可以被判定為無效的格式條款。上海泛洋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春泉認為,“即使一些網站有 意將用戶生成的內容歸為已有,從法律講,也是不可能成立的。”
據(jù)了解,在我國的相關法律中,將知識產權劃分為了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強調“權利與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離,包括作者在作品上署名,或對 其作品的發(fā)表權、修改權等。”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柏立團解釋說:“這就表明,只要是作者原創(chuàng)的具有獨創(chuàng)性、有知識價值的內容一旦發(fā)表就被認定是自動取 得著作權。”因此, 格式條款對此作出的相關約束都是站不住腳的,“網站可以聲明自己獲得用戶生成內容的免費授權,但無法要求獲得排他的知識產權。”
事實上,之所以會有類似“知識產權的界定”或者是“永久性授權”的爭議條款,很多都被認為是網站們出于自我保護的角度來制定。柏立團表示,“有些知識產權的聲明,無非是想從心理上起到威懾作用,要求用戶不要在其他地方再登了,保護我獨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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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眾平臺作者漠視版權歸屬
即便是粉絲已經過萬的公眾賬號的作者,對于自己在平臺上發(fā)布的內容的知識產權的歸屬也很少關注。微信公眾賬號作者龔文祥對記者表示自己并不知道 在條款中有知識產權這一款內容,“一般申請賬號時,會有一大堆的條款,我們看都不看的,就過了。”而公眾賬號“美劇英語每日一句”的作者吳彧表示,在意也 沒用,“不少網站的條款中都會有這條,但是我實在沒精力去研究。”
事實上,大部分作者對于類似網站有關知識產權歸屬的規(guī)定很少主動去關注,一方面由于缺乏法制意識,另一方面,他們認為不太可能用微信、微博上發(fā)布的內容出書,因此沒有必要關注。
吳翰清卻認為, 出不出書是我的事,能不能出又是另外一回事。“如果因為一些條款的限制,讓這樣的可能打上問號,我覺得很不能理解”。雖然,他認為騰訊不太會用這個條款來 坑人,但是他擔心不把條款解釋清楚,以后如果想把寫的東西整理出書,可能就會有問題,“因為版權是在騰訊那里,如果騰訊要較真的話這事情就很麻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