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現(xiàn)有22座豪華考斯特客車一輛,內設空調,車內干凈整潔,提供準時、優(yōu)質、高效的服務,長租、短包、上下班接送、旅游出行均可。”在某網站貼吧,這樣的“帶車求職”帖有不少。然而,由于就業(yè)關系不明晰,求職者不僅基本權益難以保障,而且一旦在工作中受傷或被騙,維權、索賠難度很大。
帶車求職,顧名思義,就是求職者在應聘駕駛員職位時,帶上自己的車一起應聘。記者在某搜索引擎上看到,很多人在網上發(fā)布帶車求職信息,甚至有專門的“帶車求職網”。不少駕駛員認為,一人加一車能增加就業(yè)成功的砝碼,一些中小企業(yè)也的確歡迎這樣的求職者,尤其是一些貨運公司或快遞公司。然而,有的用人單位并不承認“帶車求職者”是本公司員工,由此引發(fā)的爭議日漸增多,這一群體也逐漸遭遇權益得不到法律保障的尷尬。
2003年,王先生在報紙上刊登“帶車求職”廣告。上海一家通訊技術公司立即與他聯(lián)系,簽訂《租車協(xié)議》,約定王先生及其車輛包租給公司使用,公司每月支付6100元費用(含租車、汽油、司機勞務、午餐補貼等),其它路橋費、停車費由公司承擔。王先生連人帶車為這家公司一干就是5年,然而公司一直沒有給他繳納社會保險費。在被公司通知不用再來上班后,王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公司支付雙倍工資等10萬余元。然而法院駁回了王先生的訴請,理由是雙方并不構成勞動關系。
那么,王先生和公司之間到底是什么關系?上海通乾律師事務所朱慧律師認為,從雙方簽訂的《租車協(xié)議》來看,王先生付出的勞務只是其承攬?zhí)峁┸囕v服務的一個組成部分,并未形成職業(yè)性的從屬關系,因此雙方之間應該是一種寬泛的勞務關系。雖然勞務關系與勞動關系只有一字之差,卻存在明顯差別。
朱慧律師表示,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來源于本單位按月支付的工資 (包括獎金、津貼等),相對固定。而王先生的案件中,雙方雖然約定每月支付共計6100元的合同費用,但這是租車、汽油、司機勞務、午餐補貼等各項費用支出,不能認為是支付給勞動者的固定勞動報酬。同時,勞務關系中不存在嚴格的隸屬關系和人身依附關系。
記者電話采訪了幾位帶車求職者,問如果來工作可否不簽勞動合同。大多數(shù)人回答:可以,簽個租車協(xié)議就行。事實上,他們與用車單位之間簽訂的也多為租賃協(xié)議,而非勞動合同。一位司機還向記者透露,帶車求職的車基本上都是私家車,不簽勞動合同幾乎成了“潛規(guī)則”。“老板隨時可以讓我們跑路,有什么辦法?”他們很無奈。
朱慧律師認為,《租車協(xié)議》不能代替勞動合同,而不簽勞動合同便于企業(yè)規(guī)避責任,對求職者來說卻有一定風險。由于很難被認定為勞動者,不僅基本權益難以保障,如果在協(xié)議履行過程中遇到受傷、被騙等事件,維權難度也要大得多。此外,帶車求職者所提供的車輛多為沒有營運資格的私家車,無法為乘客上意外傷害險,萬一發(fā)生意外,乘客的利益也難以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