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郵電報訊一般說來,移動通信基站主要由通信機房和小型天線兩部分組成。從通信機
房產權的性質來看,可分為產權房和租賃房,小型天線可分為拉線塔、屋頂鐵塔、定向天線。雖然
《電信條例》中首次明確了設置移動通信基站應當“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標準
向該建筑物的產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支付使用費”,但目前存在著一個無法回避的實際情況,那就
是絕大多數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對移動通信基站的使用費的標準尚無明確規(guī)定。法律專
家認為,在這種情況下,使用費支付數額可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但是如果業(yè)主提出過高的經濟要求,
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而該樓的地理位置確有設置移動通信基站的必要,那又將如何處理?
近年來,有少數移動通信基站所處的居民樓的業(yè)主委員會向移動通信公司提出補償高額使用費或者
重復索取使用費的不合理的要求,從而產生了民事訴訟糾紛。從法院角度來看,這是群體訴訟案
件,處理不當容易影響安定團結的局面,有的法官希望移動通信企業(yè)能花錢買太平;從移動通信企
業(yè)來看,對個別案件的不合理要求的支持,將會導致不可收拾的連鎖反應。
最近,上海市人民高級法院提出的初步意見認為,對于居民以移動通信公司“擅自在民用建筑大樓
上設置移動通信基站”為由,請求人民法院排除妨礙或者增付使用費的,在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
法院可委托社會評估機構對移動通信基站的使用費進行評估,按評估的結果確定使用費。這個意見
看起來是客觀公正的,但是違背了《電信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
如果各基層法院對移動通信基站使用費糾紛案件調解不成后,均委托社會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的話,
那么將會產生兩個不同的標準,一個是政府規(guī)定的標準,一個是法院委托評估機構評估的標準,這
樣在使用費的標準上可能會造成一定混亂。如果評估機構的自由定價高于政府定價,法院又將采用
哪一個標準呢﹖當上海移動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對移動通信基站不宜通過社會評估機構進行
評估的意見后,法院開始做進一步的研究工作。
由于移動通信基站使用費的支付直接影響移動通信運營成本,如果處理不當,將會引起全國各省市
的連鎖反應,其結果將會影響社會公眾使用移動通信的資費標準,這是一個應當慎重處理的問題。
因此建議電信管理機構主動會同政府有關部門盡快制訂移動通信基站天線場地使用費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