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辦法》是我國《價格法》的重要補充?!掇k法》規(guī)定,公民對公用事業(yè)價
格、公益性服務價格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制定和調整具有“知情權”,相關部門在價格決策
前必須舉行聽證會,除涉及國家秘密外,聽證會一律要公開舉行。
《辦法》規(guī)定,聽證會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會代表必須具有一定的廣泛性、代
表性,一般要由經營者代表、消費者代表、政府有關部門代表以及相關的經濟、技術、法律等方面
的專家、學者組成。同時公民可以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旁聽申請,經批準后參加旁聽。
《辦法》除規(guī)定中央和地方定價目錄中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yè)價格、公益性服務價
格和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必須實行聽證外,其他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商品或服務價格也可以實行聽
證,消費者可委托消費者組織提出聽證申請。
《辦法》指出,如果價格決策部門對相關服務和商品價格未按要求舉行聽證會,同級人民
政府或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將宣布其違反定價程序,決策無效,并責令改正。對在價格決策中徇
私舞弊的,除宣布聽證無效外,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該辦法將于8月1日起正式實施,國家計委有關負責人昨天表示,《聽證辦法》的實施打破
了以往價格決策部門關起門來定價的方式,建立起了決策部門、申請方與利益相關人共同參與、相
互制約的新關系,通過公開聽證的程序,可以避免因社會調查不充分、論證范圍過窄導致的定價不
合理、群眾意見大的矛盾,有利于提高政府定價的透明度和科學化。
記者朱鷹報道昨天,國家計委頒布第10號令,宣布我國正式實施《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暫行辦法》,
這意味著今后水、電、煤、電信、鐵路等關系到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yè)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
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在制定和調整時必須召開聽證會,必須廣泛征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
面的意見,在上述各方論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后才能頒布實施。有關人士認為,該《辦法》的出
臺,標志著我國價格決策民主化進程進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