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似乎是一個多年不見的重要科技新聞,以至于硅谷那些一向先鋒的博客精英和機構都認為“需要時間消化一下”。
7月26日,美國版權法做出修改,與蘋果有關的內容是,其iPhone手機用戶進行“越獄(jailbreak)”破解,下載未經蘋果批準的軟件行為,將被視為合法。同樣被認為合法的還包括,用戶通過“解鎖(unlock)”更換運營商的行為。
根據美國政府1998年頒布的《數字千年版權法》(DMCA):如果企業(yè)使用技術手段保護自己作品不被非授權使用,那么用戶破解這些手段為非法。也就是說,iPhone用戶不可以自由下載非App Store里的應用軟件以及自由選擇為其提供服務的電信運營商。
這讓我想起了三年前iPhone剛出世時,勇敢的中國空姐們是怎樣一箱箱地往國內運回iPhone,這幾乎都已經成為了一段“歷史佳話”。此后,當iPhone3GS出現,蘋果也曾進一步加強與AT&T的捆綁政策。
要求修改版權法的電子尖端基金會(EFF)的相關人士說:“版權法辦公室認為,對手機做出的那些限制,主要目的是將用戶捆綁在現存網絡上,而不是保護版權。”而這正點中了蘋果商業(yè)模式的要害。
蘋果對其各項產品貫徹的原則是——“控制”。一直以來,蘋果通過控制自己的軟硬件,然后著力要求或鼓勵用戶借助它廣泛的設備,通過iTune分發(fā)系統(tǒng)訪問其基于互聯網的娛樂或應用,并使用戶最終為之付費。這一原則也被貫徹執(zhí)行到蘋果的移動互聯網領域,蘋果一直聲稱“審查和管理能保證蘋果商店中應用程序的質量以及蘋果平臺的穩(wěn)定性”。這沒錯,但是,這也是App Store與開發(fā)者進行三七分成這一核心商業(yè)模式的前提。換言之,這是蘋果的“大堂”,而在這里“擺地攤”的人需要付費。
那么,類似開設了一個廣場但允許開發(fā)者免費設攤的Google為何不做類似審查和管理并從中獲利呢?這與其“后進者”的角色密切相關。換言之,蘋果已是移動互聯網領頭羊,且未來兩到三年內會一直在眾英語市場保持這一角色,而Google此前既無這一領域的歷史高端用戶,又無太多高質量的應用程序,“開放”由此成為了破局關鍵。同時,Google在移動領域的核心商業(yè)模式也與桌面互聯網類似,是將其熟諳的廣告模式復制至移動領域,而非本身不占優(yōu)勢的“App Store模式”。
說到這里,那么三年一更新的《數字千年版權法》的修正又將給蘋果、用戶抑或產業(yè)帶來什么沖擊?
這一“變臉”的確開啟了廣泛遐思,但仍留下了相當大空間——事實上,它更像是一個空洞的保證,如果沒有更進一步的相關條款,也許什么變化都不會發(fā)生。
首先,黑客會繼續(xù)他們的工作,想解鎖或越獄的消費者也會繼續(xù)通過各種渠道解鎖和安裝任何想要的應用程序,就像以前一樣,法律沒有變更前,他們也這樣做。
而對蘋果來說,事情也沒太大改變,因為這一新法律規(guī)定僅意味用戶在進行解鎖和越獄時不用再擔心由任何公司控告引發(fā)的法律責任,而并不意味蘋果會讓用戶在這樣做時感到有絲毫輕松。蘋果仍會在技術支持文檔中明確指出蘋果保留拒絕為破解產品提供服務的權利,換言之,當你拿著已經解鎖或者越獄的iPhone去Apple Store要求幫助時,你不可能獲得相關的“保修服務”。而且,美國已經有相當iPhone用戶在通過移動互聯網進行賬單支付和金融交易,沒有人愿意因為越獄冒文檔損壞或其它安全隱患的風險。
這也就是為什么“越獄”合法的消息公布之后,所有人都感覺到高興,但是除了新聞本身,誰也不知道該去評論些什么的原因,大部分人都感覺到“需要時間去消化這一重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