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公司的App Store是每一個iPhone或者iPad用戶都會使用到的應用軟件獲取平臺,蘋果公司也通過這個網(wǎng)上商店收益頗多。但是,App Store上面的內(nèi)容以及經(jīng)營模式一直受到爭議。比如,App Store曾經(jīng)因為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問題在世界各地被起訴,包括中國在內(nèi)。應該說,App Store因為侵犯他人著作權而被法院判決賠償著作權人損失一點都不冤,直到現(xiàn)在,這個平臺上依然可以找到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作品。近來,一則App Store涉嫌逃稅的新聞引起了大家的關注。該新聞稱: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召開蘋果違法經(jīng)營問題研討會的過程中,有專家指出APP Store平臺存在逃稅、侵權、涉黃等多重違法問題。
App Store存在侵權的問題沒有什么爭論,已經(jīng)有法院的判決可以證明。但是說App Store存在逃稅問題,這個問題值得探討一下。
根據(jù)該則新聞的報道,有專家指出:“我國蘋果用戶數(shù)量龐大,蘋果不僅通過銷售硬件賺錢,還通過App Store下載付費獲取數(shù)額可觀的利益。App Store中有十幾萬個中文應用,該筆銷售收入?yún)s從未向中國海關繳納關稅。”該專家解釋:“按照民法規(guī)定,App Store中的應用軟件也屬于物品范疇。按照我國海關法的規(guī)定,進口物品要繳納關稅。”總結一下,該觀點的意思為:App Store里面的應用軟件是物品,我國海關法規(guī)定了進口物品要繳納關稅,App Store進口了大量的物品,卻沒有繳稅,所以涉嫌逃稅。
本文認為這種理解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我們討論一下應用軟件是否屬于物品的問題。無論是從《民法通則》還是從《物權法》均找不到軟件屬于物品的法律規(guī)定,所以把軟件歸類為物品,不知道是如何得出來的結果。實際上,一般軟件被認為屬于作品,主要由《著作權法》進行保護,另外我國根據(jù)《著作權法》制定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對計算機軟件專門作出了規(guī)定。所以,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有關軟件相關權利義務是知識產(chǎn)權法(主要是著作權法或者版權法)調整的范圍,而非物權法調整的范圍,認為軟件屬于物品是不妥當?shù)摹?/p>
其次,我國《海關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準許進出口的貨物、進出境物品,由海關依法征收關稅。”該條是關于關稅征收的一般條款。根據(jù)該條的規(guī)定,進出口的貨物、進出境的物品,才由海關依法征收關稅。以上我們分析了軟件是不是物品的問題,下面我們要談一下是否存在“進出口”以及如何“進出口”的問題。
根據(jù)App Store的經(jīng)營模式,App Store的注冊地、經(jīng)營地、服務器所在地都在國外。中國的消費者在中國看中了App Store的應用軟件,從中國登陸互聯(lián)網(wǎng),到App Store購買,并付款,之后把應用軟件傳輸?shù)街袊?。這個過程,究竟是App Store把應用軟件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出口到了中國,由中國消費者挑選、下載;還是中國的消費者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到了國外,買了自己所需物品之后,在國外付款,再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把物品傳輸?shù)絿鴥?nèi)呢?本文認為后者的解釋更加合理。
這個過程App Store并沒有把應用軟件運送到中國,而是消費者因為自用的目的自己把應用軟件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帶“到了國內(nèi)。而這種形式即使“帶”的不是軟件,而是用于自用的物品,一般也屬于免征關稅的范圍。據(jù)作者了解,實踐中海關對于有載體的軟件是征收關稅的(有一定的減免),對于沒有載體的軟件傳播是不征收關稅的,并非單單App Store不上關稅。所以,認為App Store存在逃避關稅的觀點,需要再斟酌。
關于App Store涉黃的問題,本文認為可以分兩個層面討論,一個層面為行政管理,一個層面為刑事制裁。行政管理在我國打擊涉黃行為的過程中發(fā)揮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因為App Store的注冊地、經(jīng)營地和服務器所在地都不在國內(nèi),我國行政機關沒有管轄權,所以也不無權要求App Store做出整改。但是,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地和犯罪結果地,如果犯罪行為地和犯罪結果地有一個發(fā)生在中國的話,中國司法機關有管轄權。中國警方可以根據(jù)中國刑事法律的規(guī)定立案調查,追究App Store相關的刑事責任。
以上是本文對App Store逃稅、涉黃問題進行的比較簡單的探討,歡迎方家批評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