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中國加入WTO,傾銷與反傾銷的事件便屢屢發(fā)生,日前,中華人們共和國商務部發(fā)布而來文號為公告2010年第一號的關于原產于歐盟進口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反傾銷調查最終裁定文件,至此,歷時一年多的反傾銷活動就暫時告一段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商務部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以下簡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該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90221910。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中國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產業(yè)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調查機關于2010年6月9日發(fā)布初裁公告,認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中國國內產業(yè)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繼續(xù)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傾銷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調查。現根據本案調查結果,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商務部做出最終裁定。
調查范圍:原產于歐盟的采用X光機技術或X射線加速器技術的進口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能量在100千電子伏以上),但不包括采用X射線交替雙能加速器技術(IDETechnology)的第二代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被調查產品名稱: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英文名稱X-RaySecurityInspectionEquipment)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國)33.5%(SmithsHeimannGmbh)。其他歐盟公司71.8%(AllOthers)
經過調查,商務部最終裁定,原產于歐盟的進口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存在傾銷,并對中國國內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產業(yè)造成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做出決定,自2011年1月23日起,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征收反傾銷稅。
自2011年1月2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歐盟的進口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而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將會根據相關政策法規(guī)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