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上午消息,比特大陸公司在官網(wǎng)發(fā)布《對公司近期爭議問題的說明》,對旗下公司開曼比特、香港比特和北京比特的股權架構和運行機制進行詳細說明,并從股權架構對詹克團和吳忌寒的控制權糾紛予以闡述與解釋。
針對此前是否更換公章一事,比特大陸稱北京比特的公章一直處于妥善保管、合法使用狀態(tài),公司并未申請掛失、重刻公章。詹克團先生利用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公司登記信息狀態(tài),假稱公司公章“遺失”,擅自以公司名義申請重新刻制及備案“公章”,不僅本質上無效,亦屬侵害公司合法權益之行為。公司對此亦將予以追究,并對詹克團先生擅自使用該“公章”、以北京比特名義所作意思表示和行為之效力不予認可。
6月10日,比特大陸發(fā)布《關于啟用新公章并作廢舊公章的聲明》。依據(jù)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流程,北京比特大陸科技有限公司已經(jīng)作廢舊公章,并啟用新公章。舊公章于2020年5月8日起失效,新公章于2020年6月1日生效。
6月11日比特大陸官網(wǎng)發(fā)布聲明表示,6月10日由公眾號發(fā)布的公章更改信息為虛假信息,北京比特大陸并未更換公章。此外,比特大陸表示,公司將會盡快恢復公眾號正常狀態(tài),刪除該賬號發(fā)布的虛假信,并就公眾號和公章一事繼續(xù)嚴肅追究一切法律責任。
6月3日,北京比特大陸發(fā)布公告稱,北京比特大陸屬于香港比特大陸100%控股,詹克團涉嫌偽造公章,將追究其法律責任。隨后詹克團方面發(fā)出一份聲明,強調啟用新公章。(舒寧)
以下為比特大陸《對公司近期爭議問題的說明》全文:
開曼比特
2019年11月初,開曼比特在專業(yè)外部律師的指導和確認下,根據(jù)公司章程和開曼當?shù)氐南嚓P法律法規(guī)嚴格遵循了所有召開股東大會所必需的步驟和程序。因此,股東大會上所作出的關于廢除詹克團先生及吳忌寒先生兩人所擁有的十倍投票權的決議是合法有效的。開曼公司也就股東大會決議中的相關事項進行了相應的登記。詹克團先生的開曼律師也在向開曼法院正式遞交的一份文件中承認他們知悉的確有投資人股東已收到了關于召開上述股東會的通知并且還附上了該等投資人收到的通知作為證據(jù)。建議詹克團先生在罔顧事實、嘩眾取寵發(fā)表公開信之前先與他的律師團隊就事實情況的認知達成一致。吳忌寒先生會考慮追究發(fā)表虛假誹謗信息人士的法律責任。
吳忌寒先生及其律師團隊一貫以認真審慎的態(tài)度對待開曼訴訟的進展。如任何從中國出境的文件不可帶有任何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wǎng)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要求,因此將境內數(shù)據(jù)傳輸?shù)骄惩庵岸夹枰袊蓭熯M行相應的安全審查,這是為了保證符合中國法律的規(guī)定所有國際訴訟通行的做法,不知為何會被詹克團先生形容為荒謬理由。
吳忌寒先生鮮少在媒體上提及開曼訴訟的進展是由于聽從了律師的合理建議,覺得不應讓社會輿論影響到案情的發(fā)展進而可能影響司法公正。眾所周知,國際訴訟本就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雙方各持一詞,在法院沒有做出最終判決前,沒有人有權越過司法權威,妄下結論。
香港比特
從比特大陸的架構來看,北京比特的股東是香港比特,香港比特的股東是開曼股東,的確這三家公司隸屬于同一個集團。但是從法律的本質來看,上述三家公司均為各自獨立的法人,獨立進行運營,只有根據(jù)各自章程的規(guī)定中需要由股東決定的事項才會請各自的股東作出相關決議。因此,更換北京比特法人的決定屬于北京比特的股東香港比特所應作出的決議,與開曼比特并無直接關系,工商部門進行工商登記所要求提供的文件也佐證了這一點,即只需要提供直接股東的股東會決議。如果按照詹克團先生的邏輯,香港比特必須代表和傳達開曼公司以及其背后股東的意志,那為什么北京比特一直拒不代表和傳達同樣為其股東的香港比特的意志呢?法律也是一門遵從嚴格邏輯的社會科學,使用前后一致的邏輯來闡述問題是對法治精神的基本尊重。
另外,詹克團先生于2019年12月的確召集過股東大會試圖免除吳忌寒先生的董事職務,但是在該次股東大會上,詹克團先生的提案并未得到參會股東足夠票數(shù)的支持,因此沒能獲得通過。吳忌寒先生目前仍為開曼比特的董事長,該等狀態(tài)在開曼比特的董事名冊上有明確的體現(xiàn)。
北京比特
北京比特唯一股東為香港比特。2019年10月28日,香港比特作出《股東決定》,委派吳忌寒先生擔任北京比特執(zhí)行董事,免去詹克團先生原任執(zhí)行董事一職。2019年11月5日,吳忌寒先生作出《執(zhí)行董事決定》,免去詹克團先生原任北京比特總經(jīng)理一職。至此,詹克團先生于北京比特已經(jīng)不再擔任任何職務。依照中國法律規(guī)定,選擇北京比特的管理者是香港比特作為股東的基本權利之一,且股東決定一經(jīng)作出,對公司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無需政府機關審批或司法機關確認。詹克團先生已不再繼續(xù)合法有效地擔任北京比特任何職務,無權代表北京比特行事。
依據(jù)上述《股東決定》、《執(zhí)行董事決定》,北京比特相應公司登記備案信息原已完成變更。詹克團先生以《股東決定》存在所謂“瑕疵”為由,通過申請行政復議撤銷了原變更登記,但是所涉行政機關并未,也無權否決該等決定中有關北京比特管理者任免的內容,在相關司法程序中,亦未有任何司法機關作出判決或裁定,否定該等公司之效力或中止該等決定之執(zhí)行。因此,無論公司登記信息目前狀態(tài)如何,都不改變詹克團先生已不在北京比特任職、無權代表北京比特行事之事實。
吳忌寒先生作為經(jīng)股東合法、有效任命的北京比特執(zhí)行董事,依法享有公司相應經(jīng)營管理和代表權限。北京比特目前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公司登記信息狀態(tài),有可能誤導公司以外的善意第三人,對北京比特和該等主體的合法權益均構成威脅,北京比特正在積極通過法律途徑推進變更登記,以盡快糾正。而詹克團先生在明知自身已被免除原任職務的情況下,利用已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公司登記信息狀態(tài),繼續(xù)以北京比特執(zhí)行董事、總經(jīng)理、法定代表人名義行事,均屬破壞北京比特的公司治理和經(jīng)營管理秩序之行為,就其及其他相關主體之責任,以及給北京比特利益造成的損害,北京比特將依法嚴肅追究、追償。
北京比特的公章一直處于妥善保管、合法使用狀態(tài),公司并未申請掛失、重刻公章。詹克團先生利用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公司登記信息狀態(tài),假稱公司公章“遺失”,擅自以公司名義申請重新刻制及備案“公章”,不僅本質上無效,亦屬侵害公司合法權益之行為。公司對此亦將予以追究,并對詹克團先生擅自使用該“公章”、以北京比特名義所作意思表示和行為之效力不予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