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消息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7 月 7 日發(fā)布山東小米金融服務外包有限公司與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二審民事判決書。一審判決第二項判決上訴人承擔30萬元費用。
判決書指出,上訴人山東小米金融服務外包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16)京 0108 民初 7072 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 2020 年 5 月 6 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法院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小米公司提交的商標注冊證及注冊商標變更證明,小米公司對第10268552、10272736號兩個商標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前述商標均在商標有效期內,小米公司有權以自己名義針對侵犯前述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起訴訟。
根據商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山東小米金融公司在其網站及微信公眾號中大量使用“小米金融”標識以及“xiaomijinrong100”字樣,系用于指示或說明其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該種使用方式屬于商標性使用。關于“小米金融”標識,與小米公司享有商標權的10268552號商標相比較而言,“小米金融”用在互聯網金融服務上時,“金融”兩字的顯著性較弱,因此“小米金融”的顯著性識別部分為“小米”,該“小米”標識與商標相比,雖存在字體上的變形,但兩標識在文字構成、讀音方面相同,已構成近似。關于山東小米金融公司微信公眾號ID“xiaomijinrong100”字樣,其中包含了“xiaomi”字樣,同時系“xiaomijinrong100”字樣中的顯著性識別部分,與小米公司享有商標權的10272736號商標相比較而言,僅有字母大小寫區(qū)別,讀音完全相同,二者在感官上具有較高的相似度,構成近似使用。
從商品或服務類別上來看,小米公司享有注冊商標權的二個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務類別均為第36類的經紀、保險、金融服務等,山東小米金融公司將標識使用在金融服務類網站、微信公眾號上,且公證書中顯示,山東小米金融公司在使用上述標識的微信公眾號中明確說明“小米金融是一家以產業(yè)投資為依托,以資本經營為主導。集金融服務、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及實業(yè)投資于一體的金融管理服務機構”。因此,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與小米公司享有商標權的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務類別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故山東小米金融公司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小米公司享有商標權的商標近似的商標,已構成對其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此前報道,7 月 4 日,小米金融微博澄清聲明,小米金融表示,近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山東省淄博市警方立案偵查,對此小米金融澄清,小米金融與“山東小米金融服務外包有限公司”沒有任何關系。
2018年12月,北京海淀區(qū)法院做出判決,“山東小米金融服務外包有限公司”商標侵權,要求其停止使用現企業(yè)名稱,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企業(yè)名稱,變更后的企業(yè)名稱不得包含“小米”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