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關于夏普提起的要求禁止進口和銷售韓國三星電子生產的3款配備液晶模塊的液晶電視和液晶顯示器的訴訟,東京地方法院下達判決,認可了夏普的請求。
據了解,該判決是針對2008年5月30日夏普對日本三星提起的訴訟(東京地裁平成20年(十)第14530號)所做出的裁定。三星電子生產的40英吋液晶電視和19英吋及30英吋液晶顯示器所配備的液晶模塊,涉嫌侵犯了夏普擁有的大視角和高響應速度等3項專利(第3872798號、第3901721號、第3744714號)。此次判決,認為三星侵犯三項專利中的第3872798號專利。接到判決后,夏普正在討論對配備該液晶模塊以外的其它產品重新提起禁止進口和銷售的訴訟請求。
但在美國,2009年1月26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認定夏普侵犯了三星的兩項專利,并對夏普做出初步裁定,禁止其向美國出口及銷售用于液晶電視、筆記本個人計算機和手機等的液晶相關部件和產品。今后,將由ITC的6名成員審查初步裁定。另外,夏普也已經向ITC提起三星侵犯該公司專利的控告,正在審查之中。兩公司在美國、韓國、德國及荷蘭等法院的專利侵權訴訟均在審理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