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照明案”總索賠額或超3億
去年3月7日因信披違規(guī)收到廣東證監(jiān)局罰單的佛山照明近日風波再起,佛山照明于1月21日申請將該案移送至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廣州中級人民法院予以駁回,這一舉動被業(yè)內(nèi)人士解讀為佛山照明在拖時間。近日315臨近,佛山照明再次受到熱議。
截至目前,共兩批股民向佛山照明申請索賠,索賠人數(shù)達1187人,索賠金額高達1.6億元。第一批結(jié)果還沒有出來,知名證券維權(quán)律師、廣東奔犇律師事務(wù)所主任劉國華律師近日在接受證券時報網(wǎng)記者采訪時預(yù)計,第一批515件民事訴訟涉索賠結(jié)果可能在明年三月之后才能出來,股民獲得部分或全部賠償?shù)臋C率較大。他預(yù)計會有超過3000人提起訴訟,索賠金額可能超過3億甚至4億。
劉國華稱,2010年7月15日至2012年7月5日(含該日)期間買入佛山照明,且在2012年7月6日至2013年1月16日期間賣出的股民皆可以提起賠償訴訟。
舉例來說:比如股民在2011年某月某日以12.71元買入1萬股,在2012年8月某日以7.71元賣出,則投資差額損失為5萬元,如果在2013年1月16日之后賣出或持續(xù)持有至今,則投資差額損失為6萬元。另外加上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和印花稅及利息,就是索賠額。
根據(jù)《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投資差額損失計算的基準日,是指虛假陳述揭露或者更正后,為將投資人應(yīng)獲賠償限定在虛假陳述所造成的損失范圍內(nèi),確定損失計算的合理期間而規(guī)定的截止日期。劉國華解釋,就佛山照明案而言,則為從虛假陳述揭露日起,至被虛假陳述影響的證券累計成交量達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止。由于從2012年7月6日起算,至2013年1月16日,000541股票的換手率累計剛剛超過100%,因此2013年1月16日應(yīng)為基準日。投資差額損失計算的基準價則是從虛假陳述揭露日到基準日之間,根據(jù)每天的收盤價的平均價格計算得出,基準價應(yīng)為6.71元。因此,如果投資者在2013年1月16日后賣出該股或者持續(xù)持有至今,則以6.71元為基準價來計算投資差額損失。
目前,第一批民事訴訟涉索賠金額達到7342.83萬元,而按照去年佛山照明4.72億利潤總額來計算,這筆索賠所占利潤的總額高達15.6%。不過劉國華認為,這一金額仍在佛山照明的可承受范圍之內(nè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