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2011年底,
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下稱
華為公司)以美國交互數(shù)字集團(InterDigital Group,下稱
IDC)為被告,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IDC立即停止在與華為公司談判過程中存在的壟斷侵權行為,包括過高定價、歧視性定價、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和拒絕交易等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2000萬元。從2008年9月起,IDC與華為公司就涉及2G、3G領域的部分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使用費進行談判,但遲遲沒有達成一致。到了2011年7月,IDC突然向美國特拉華州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指責華為公司、諾基亞公司、中興通訊公司等在制造3G無線設備時侵犯其所擁有的7件專利,同日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
TC)起訴上述被告侵犯其專利權,請求I
TC發(fā)動“337調查”并發(fā)布全面禁止進口令、暫停及停止銷售令。在提起訴訟的同時,IDC向華為公司發(fā)出了新的談判要約。正是這份談判要約,引發(fā)了華為公司的反擊,將IDC起訴至深圳中院。深圳中院經審理認為,IDC在與華為公司就專利許可費進行的談判過程中,存在包括過高定價、歧視性定價、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和拒絕交易等壟斷侵權行為,并據此判令IDC立即停止壟斷侵權行為,賠償
華為公司經濟損失2000萬元。深圳中院一審判決后,
IDC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點評:該案中,
華為公司面對強大的對手,敢于反擊,對我國企業(yè)走向世界樹立了很好的榜樣。同時,本案為我國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糾紛第一案,對今后可能出現(xiàn)的類似案件具有很強的借鑒意義。